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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全隐患提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要求;(7)其他管理要求。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作出的严格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将受到本法及相应法规的严厉处罚。项目负责人如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等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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