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销售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依法及时更新。第四条制作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五条在市场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第六条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食品安全知识等信息。第七条与市场内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义务。不允许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的销售者进入市场销售。第八条定期检查市场内贮存、销售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情况,发现有食用农产品潜在风险的,立即通知暂停销售,记录相关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工作。第九条市场内固定摊位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要在摊位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第十条督促市场内销售者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设备或设施清洁、安全、无害。第十一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第十二条做好市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定期检查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安全防范的工作,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