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和相关材料录入信息系统。第十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云南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移交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查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一)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性质的;(二)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建筑退界、建筑间距等平面布局的;(三)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增加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的;(四)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建筑性质、缩减建设规模的;(五)未拆除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六)已实施完毕的建设用地边界与批准的规划用地红线不一致的。第二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其建设符合规划条件以及有关设计规范、技术规定要求,但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发《云南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在总平面布局、建筑层数不变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退界、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但符合玉溪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二)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门卫室、地下机动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配电房等配套用房按照批准的施工图建设竣工,竣工实际面积小于规划许可面积但符合规划条件的;(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门卫室、配电房、地面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等配套用房及设施的位置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四)项目内部道路的宽度、线型发生变化,但满足通行、消防等功能及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五)按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进行建设,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平面的合理误差范围:1.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超出批准面积的1%,可视为合理误差。2.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建筑高度在24米以内为0.3%;建筑高度在100米以内为0.40%;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