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相协调,并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对下级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以此提高各级职能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积极性。 3.2编制落实科学的矿山环境保护规划。我们已委托地质部门对全县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保护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正在制定建平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准备将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3.3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对于已建和在建的矿山,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方案》审查备案后作为验收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和收取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主要依据。凡未编制《方案》并备案、不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企业视为采矿证年检不合格,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颁发、延续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停办一切手续。 3.4严格落实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省国土资源厅执行了保证金制度作为采矿权人申办、换发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年检以及办理土地手续的必要前置条件制度,不依法缴纳保证金的,不得新立采矿权,不得换发采矿许可证,不予通过矿山年检,不予办理土地手续。今后的各项采矿权管理都要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相结合,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不积极或不达标的,就要利用行政手段,在采矿许可、矿山年检等方面进行有效制约。 3.5要拓宽思路,争取资金,创新观念,开展多种形式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活动。一是积极申请国家和省矿山恢复治理项目。二是监督企业因地制宜地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能够与土地复垦相结合的就要与土地复垦相结合,不能复垦的,要通过对矿山边坡进行稳定性处理后,运用生态复绿技术,植树种草,恢复自然景观,并力求与周边的山体和环境融为一体。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