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上岗。第二十四条个人卫生游泳场所工作人员上岗时应穿着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佩戴标志。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第五章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机构及人员职责(一)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游泳场所及从业人员应证照齐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二)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安全主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安全管理人员。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监测、督浴、强制通过浸脚消毒池、强制性淋浴、游泳者的健康查验和泳后滴眼、救生、巡视监护等各岗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应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三)游泳场所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者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第二十六条培训、管理制度(一)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建立自身检查制度,对场所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日常清洗消毒等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及检查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应当予以公示。(二)人工游泳池应固定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配备足量的净化、消毒剂。每场开放前、中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浊度等检测,将结果公示于显眼处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每月至少有一次以上当地卫生检验部门的游离性余氯、PH值、浑浊度、尿素、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结果报告,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内至少每半年有卫生标准所定项目的全分析合格结果报告单。人工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时,水温不应低于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