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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动合同;    4、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及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应提供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设厅核发的有效证件;    5、企业设备、工具、仪器和经营场所的相应证明材料;    6、安装维修的作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保修和检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    7、《安装、维修委托书》及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相关管理规定与要求:    1、《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加注在证书的右下角和副本的备注栏中。《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    2、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作业人员等,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只能在一个企业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4、建筑业企业申请燃气资质的,按照本通知第三和第四条执行。   5、各设区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5%。被核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料及质保制度等与资质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业务。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6、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情况每半年向省建设厅备案一次。省建设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人:周敏珍   联系电话:025-83249149。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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