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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110KB

文档介绍
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足施行。实施时,医务人员应让孕妇或其家属充分了解两种性别胎儿各自的患病风险、致病基因携带者风险和正常胎儿的比例。是否做产前诊断由孕妇或其家属自主决定。三、保守秘密、尊重个人隐私的原则(-)孕妇或其家属的遗传信息,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结果,是否选择终止妊娠等属个人隐私。医务人员有责任为贡保守秘密。避免因检查结果的泄露给孕妇或其家属带來不良后果。(二)如检查结果涉及可影响孕妇或其家属有关亲属发病风险的遗传信息,医务人员应将对亲属的可能影响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并向他们陈述有关的道德义务。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告诉有关亲属。四、遵守法规、维护社会公益的原则(一)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产前诊断技术。(-)产前诊断应由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产前诊断项目)的医务人员在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三)从事产前诊断(包括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责任积极参与有关产前诊断(包括产前筛查)的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对产前诊断(包括产前筛查)的认识,规范实施产前诊断(包括产前筛查),减少出生缺陷发生。五、伦理监督,权益保护的原则(一)实施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和包扌舌医学遗传学专业的医学等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根据上述伦理原则,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本单位的产前诊断中的相关伦理问题进行监督,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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