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各基层单位应配备装备管理员,定期将单警装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设进行汇总,上报局装财科,装财科整理上报市局装备科。 第十九条 单警装备实行计算机管理,由综合股(科)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种装备物资的领发、定期检查、记帐等工作,详细登记公安机关单警装备的配发人员、岗位、种类、数量及损耗、更新、变化等情况,各单位要进行定期点验,做到帐帐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枪支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单警装备管理除枪支外,警用制式刀具和催泪喷射器集中管理,其他装备实行集中存放和个人保管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设立统一样式、统一颜色、统一材质的单警装备柜,存放本单位单警配备的装备,做到一人一柜,一人一把钥匙。装备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由带班领导拿钥匙,并安装防盗门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装备安全。同时做好防火、防水、防潮等防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安单警装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配发民警个人负责,发现单警装备损坏,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组织维修,不能修复的,由装财科统一上报局领导批准,按报废处理进行回收。保证配发装备整洁有序、性能良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将单警装备出租、出借、转让、赠送,或挪作它用。 1、非执法执勤期间,民警个人单警装备一律入柜、入库保管,未经本单位负责人许可不得带离单位。在非执法执勤等非警务活动中使用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2、发放至各单位的单警装备仅限本单位民警使用,不得外借。因外借他人造成单警装备丢失、损毁的按价赔偿,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单位间如需相互调剂、借用必须提出书面向局装财科提出申请,经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调剂、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