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性评估。评审专家组应当做出是否通过评审的结论,并经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专家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第十条通过专家评审的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并及时报省级和属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经完善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即可共享和应用,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论证报告的配套文件一并存档和使用。第十一条论证机构及论证报告编制负责人、评审专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终身负责。第十二条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供进驻的项目企业免费使用。实施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规划或者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依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检查监督:(一)是否按规定开展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二)使用的气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三)开展现场气象探测获取气象资料的,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资料;(四)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五)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论证报告行为;(六)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行为;(七)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在开发区规划和项目建设中的应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依法实施处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