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口),包括原先北区企业设置通向监控井的自流口。雨水排放口须设置在地表以上,并架设探照灯,设置雨水排放口标志标牌,以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2、清下水排放口设置:确需排放清下水的企业,清下水须经循环水池或清下水池收集后,利用企业雨水排放口排放清下水,且设置清下水标志标牌。3、污水排放口设置:厂区所有废水经“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一企一管”输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严禁企业私设管道将废水排入外环境。四、企业日常监管1、企业必须设置“清、雨、污”分流系统巡查制度。定期安排人员进行巡检并留有记录台帐。2、企业必须实施雨水(清下水)排放的自检制度。每次排放雨水前须对排放池内的雨水进行采样监测(主要检测pH、COD、氨氮等因子),并建立记录台帐,严禁将超标雨水排入明渠。3、企业必须建立车间考核制度。由专人对车间进行定期考核,查找“跑、冒、滴、漏”的点源,并建立记录台帐,及时落实车间整改,对不能及时落实整改的车间,实施全厂通报并与奖金挂钩。五、分局日常监管1、建立企业车间包干责任制度。对废水、清下水未有效收集,进入雨水管沟的车间,实施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车间,实施停产整治,直至整改完成。2、建立企业雨水(清下水)监督性监测制度。定期不定期对企业雨水(清下水)池进行采用监测,比对在线监测数据,对于多次或长期监测数据超标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落实企业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3、定期对企业周边环境进行排查。清查企业是否存在通向外环境的排放口(自流口),一经发现,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企业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4、对企业“清、雨、污”分流系统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尤其在雨季,检验企业“清、雨、污”分流系统的整改成果。对于检查出的问题,须及时落实企业整改,确保“清、雨、污”分流系统正常运行“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