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人予以奖励。同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第十七条举报奖励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放奖金;(三)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第十八条举报奖励标准:(一)举报案件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下的,奖励500元;(二)举报案件涉及金额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奖励1000元;(三)举报案件涉及金额20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奖励1500元;(四)举报案件涉及金额40000元以上的,按涉及金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0元。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二)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者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人员,未征得举报人同意的,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信息。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一条有欺诈行为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反欺诈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截留挪用。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反欺诈工作开展情况,通过部门预算从反欺诈罚没收入中统筹安排。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反欺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