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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投公路工程地质勘察成果验收管理办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5、?各类实物地质资料和典型实物标本;6、?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7、?其他相关资料。(三)?本单位自检记录及野外检查验收意见。(四)?地质报告及相关图件、图表。(五)?项目工作总结:第九条项目野外地质工作验收的主要内容:(一)?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二)?是否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三)?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目标、任务;(四)?工作部署是否合理,工作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要求;(五)?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七)?项目公司组织的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第十条内业资料验收的主要内容:(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二)?勘察成果与原始资料吻合程度;(三)?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四)?控制程度、研究深度是否达到设计及施工阶段的要求;(五)?提交成果是否完成规定的目标任务;第四章审查验收结果的认定第十一条审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应与项目承担单位交换意见,告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需要补充、完善的相关内容。验收组应对项目野外工作质量、工作量完成情况、工作成果情况等作岀评价,形成审查验收意见书。第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审查验收不予通过:(一)?资料严重不全的;(二)?野外地质工作大部分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大部分未完成的;(三)?主要实物工程量完成不到75%的;(四)?未进行质量自检或项目承担单位初审不合格的;(五)?存在隐瞒、伪造地质资料或地质成果的。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审查验收意见书后,应按意见书的要求完善各项工作,并向验收组报送完善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凡审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地质勘察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验收组意见,进行补充工作,符合条件后,按本规定要求重新申请审查验收。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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