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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与执业准入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3、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4、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5、对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与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纳入护士分层级管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经过护士分层级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单独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应及时变更执业注册地点。6、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后应及时申请延续,未及时变更或者不在有效期内者不得从事执业活动。7、在特殊护理岗位(手术室、导管室、产房、重症监护室、急诊科、消毒供应室、血液净化)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四、药事类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士)】。2、药事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药师(士)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士)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新进入有药师(士)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综合考试与考核,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方可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4、新进的院校毕业生,不能独立执业,必须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并在各药房进行轮转强训。在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将资格证书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五、医院财务、统计、病案管理、设备维修等非医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与所从事岗位相匹配的资格证书。六、对于新获得资格的人员,在取得资格证后,必须报业务主管科室和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所从事专业的资格考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相应岗位执业资格的人员,其待遇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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