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信息登记表》,核实许可情况、购置情况、医疗机构有关信息后,完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信息。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配置许可证正本,并妥善保存副本备查。 第二十四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 (二)配置单位变更信息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配置许可证正本、副本。 材料符合要求的,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换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换发的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第二十五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补办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附件4); (二)配置许可证损坏的,同时提交损坏的配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材料符合要求的,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换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换发的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第二十六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失效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回许可证原件,由省卫生健康委予以注销。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云卫规财发〔2013〕6号)同时废止。附件: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信息登记表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表5.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