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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37 |  大小:193KB

文档介绍
国家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规则重新编号,收回原证,换发新证。第五章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合理和必需的原则,选址、安全防护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能力培训,提高使用人员能力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结果共享互认。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档案,如实记录其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维修、质量控制等相关信息;按照大型医用设备产品说明书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确保大型医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定期校验,达到计(剂)量准确、辐射防护安全、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相关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医疗数据安全。第二十九条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使用单位承担使用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评价制度,加强评估分析,促进合理应用,定期向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使用和评价情况。第三十条使用单位不得以升级等名义擅自提高设备配置性能或规格,规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举债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或与第三方机构入股(合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重点对医疗机构、人员、设备、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予以处理。加强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跟踪随访,在配置许可生效后3个月内,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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