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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告。应包括产品使用地点、数量、情况及用户反馈意见等;(二)?鉴定意见及相关鉴定资料。提交由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出具的安全适用性鉴定意见及相关鉴定资料。第二十九条按认证模式II、III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产品,在有效期届满再次申请时,产品未发生变化的,提交一致性声明;产品发生变化的,提交差异性说明并补充技术文件,重新评估。第三十条产品标准已发布实施的,结合产品标准修订认证规则;产品标准尚未发布实號的,视产品使用情况修订认证规则。第三十一条按认证模式I、II取得附有产品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的产品,在工业性试验结束后再次申请且产品未发生变化的,按认证模式III实施。第三十二条按认证模式II、III取得有效期安全标志证书的产品,在有效期届满再次申请的,经评估决定继续按认证模式III或常规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第三十三条再次申办的认证程序同第五章。第七章责任与义务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的条件和要求组织生产,承担违规引发的相关责任,并正确指导矿山用户安装、使用及维护。第三十五条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前,产品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期间,承担工业性试验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对产品进行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并及时向矿用产品安全监察监管机构和安标国家中心反馈试验期间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第三十七条矿用新产品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或经研究与试验后,对于安全性能不满足要求的矿用新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将发出不符合要求通知并上网公告,使用单位应终止使用,生产单位应予以召回。第八章其它第三十八条未尽事宜,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进口矿用新产品参照此规则进行认证。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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