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第二十条学校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凭县财政局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和调拨单,调整有关固定资产帐目。第二十一条对授权学校处理的报废固定资产,由校务会、财务室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后,进行变卖。变卖后的固定资产残值上交学校财务,记入学校设备购置维修基金帐户,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或改造,并将处理结果报县教体局及县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者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第二十三条学校如撤并闲置后,固定资产应上报教体局、财政局备案,统一进行资产的调配和处置。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一般先要考虑物品规定的使用期限,结合使用的实际和频率等计算,严禁随意浪费资产的现象。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学校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使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个处室和个人,并制定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制度。1、房屋及建筑物: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按其结构、面积、价值和使用单位编号登记。2、教学仪器设备:领用部门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并应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等制度。要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负荷量,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人身安全。凡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都要实行专管共用并建立设备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反映设备状态、使用情况,并作为固定资产表现突出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十八条学校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重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的;(二)不如实填报固定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