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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输血知情告知管理制度。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交待输血的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因抢救生命垂危病人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Р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Р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成分输血率应达到95%以上,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Р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Р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输血科(血库)和供血机构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遇到重大输血事故或血液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组)、供血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Р 第四十九条省卫生计生委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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