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第二十五条举办者以为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或者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措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审批。第二十六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任聘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八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成员同意后方可通过。第二十九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三十一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产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五)、突法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三十二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退回学生学费;(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