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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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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缺乏具体的实施和监管机构、程序、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通过建立具体的、可操作的自然保护区公众参与机制,能有效提高公民参与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促进执法工作,能使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更好的统一。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先进经验经验,在我国实行合作共管,最大限度的发挥社区及其居民的力量促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Р参考文献:Р[1] 陈廷辉.  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利益博弈[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 2011(01) Р[2] 黄锡生.  中国自然保护地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分析[J]. 中国园林. 2010(11) Р[3] 徐本鑫.  我国自然保护地综合性框架立法模式论析[J]. 内蒙古社会科学. 2010(06) Р[4] 翟勇.  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J]. 世界环境. 2010(03) Р[5] 郑伟伟.  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选择[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2010(01) Р[6] 肖建华,胡美灵.  国内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争议与重构[J]. 法学杂志. 2009(10) Р[7] 张天威.  自然保护区立法建议及法律体系的完善[J]. 森林公安. 2008(06) Р[8] 温战强,高尚仁,郑光美.  澳大利亚保护地管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林业资源管理. 2008(06) Р[9] 邹丽梅,王跃先.  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模式与立法问题分析[J]. 林业科学. 2007(10) Р[10] 詹长英.  论自然保护区的立法重构[J]. 林业勘察设计. 2007(02) Р[11] 许冬琳.  论武夷山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D]. 福州大学 2006 Р[12] 刘艳.  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保护探讨[D].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06 Р[13] 陈红梅.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河海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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