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4.1.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度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4.1.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概况;2监理工作范围;3监理工作内容;4监理工作目标;5监理工作依据;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监理工作程度;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监理工作制度;12监理设施。4.1.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4.2监理实施细则4.2.1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操作性。4.2.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4.2.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的特点;2监理工作的流程;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4.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