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办事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受理条件新增备案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协议等);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5.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与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的客票销售代理意向书。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份数备注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32营业执照13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协议等)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15经营者名称变更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及其复印件16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应提交《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股东决议7经营者固定办公场所变更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新的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8经营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提交新的、有效的移动、固定电话号码以及通信地址9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申请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