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第三十三条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财政分局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第三十四条XX村集体经济发展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乡镇财政分局入账管理。第三十五条XX村集体经济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配备出纳一名,负责本村集体经济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XX村集体经济发生的收支单据,由出纳人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镇财政分局,由乡镇财政分局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第三十六条开支在元以下,由签名审批;元至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签名方可开支;超过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签名方可开支。(各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详列开支审批权)第三十七条XX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补充XX村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资金、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及XX村公益事业等。第三十八条允许从每年XX村集体经济新增收益中,拿出不超过5%的资金对村干部进行补贴。第三十九条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乡镇财政分局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第四十条实行出纳人员选聘制,出纳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每季度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