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经费及村级公益事业等。第三十八条允许从每年村级集体经济新增收益中, 拿出不超过 5% 的资金对村干部进行补贴。第三十九条财务事项发生时, 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乡镇财政分局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第四十条实行出纳人员选聘制, 出纳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 每月/ 每季度后 10 日内公布- 10- 财务收支情况, 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第四十二条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第五章变更第四十四条理事会负责人变更后须在 30 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第四十五条本村集体经济合并、分立、解散, 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提交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于×× 年×× 月×× 日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 1/10 以上年满 18 周岁,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 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