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5.其他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二)法律法规1.法律法规涉及廉政方面的规定;2.行政纪律及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3.政府颁布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4.其他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第十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成立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结果运用(一)考试成绩通知参考者,并在任职公示的范围内公布(二)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三)存于个人廉政档案。(四)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党委暂缓任用,在半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予以任用。补考成绩不合格的,不予任用。廉政党课第十二条新提拔任用的股所级干部必须接受不得少于3个课时的廉政党课。党课教师可由党风廉政教育辅导员担任。第十三条廉政党课内容和要求(一)廉政党课内容1.党的基本理论教育,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3.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4.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5.国际国内反腐败斗争形势教育。(二)廉政党课要求1.党课内容要围绕主题,把握灵魂,观点正确;2.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语言生动;3.思想深刻,求真务实,富有新意;4.联系当前工作实际和党员思想实际,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讲出亮点,解决难点,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5.避免照本宣科,力戒空洞说教,富有教育和启示意义。第十四条保障措施1.要把廉政党课的过程变成实施监督的过程,将该制度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目标。2.落实廉政党课登记制度,要对讲课人姓名.职务,讲课时间.内容和听讲人员情况等进行登记。3.党政办公室作好廉政党课文字和声像材料的备案存档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4.要做好对受教育人员的考勤制度。严格考勤、考评,确保到课率和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