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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劳社【2000】477遗属相关文件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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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四、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人大常务会颁发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他待遇由企业按上述规定标准支付。五、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外,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规定的月救济费待遇。六、企业要负责做好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日常登记工作,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工死亡时,由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负责出具证明,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后,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企业职工遗属救济费领取证》,遗属凭《领取证》领取遗属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者。七、当享受按月救济费的遗属,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时,应从变更的次月起停发相应待遇。八、上述修订后的标准从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闽劳险[1991]007号文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停止执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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