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解除,松绳长度最大不得超过1m。第三十二条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每天由维护工试验一次。第三十三条副斜井提升机系统,每1年检测一次,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三十四条 提升机性能测定测试内容和要求按照《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6-xx)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xx〕99号)的具体要求进行进行。第三十五条关键部件的探伤(如绞车主轴、减速器各轴、天轮轴等)应每年进行一次,当关键部件受到巨大冲击时须经过探伤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运行。第三十六条 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倾斜井巷运输使用的连接装置,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执行。第三十七条提升系统的各种仪表,应定期校验和检查。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其它仪表每年校验一次。第三十八条各种检测试验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要及时存档,妥善保存。8、备品配件管理第四十一条关键易损备品备件必须备足,缺少关键备件就是重大事故隐患,因备品备件影响安全生产,除追究机电部门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队技术负责人负责及时提出所需备品、备件的计划明细,主管机电负责人应及时合理安排、落实资金计划。第四十二条机电科应按技术文件的要求提供备品、备件的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同一台设备上的同类元件应统一型号、厂家。第四十三条供应部门应按照机电科的要求组织采购,并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涉安产品必须有“MA”证书。若因供应部门擅自改变备品、备件的规格型号以及生产厂家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供应部门的责任。第四十四条坚决杜绝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对于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一经发现,不管是否造成事故,都要按事故严格追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