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病人进行诊治的;Р(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Р(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Р(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Р(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Р(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Р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Р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Р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Р(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Р(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Р(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Р(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Р(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Р(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