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设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立法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后,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Р第十四条[产权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配置到本组织成员个人,实行股份合作制。Р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村经济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Р第十五条[权属纠纷处理]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按《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其他资产权属争议,属同一村(居)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处理;属同一乡镇(街道)且经过所在村(居)委员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处理;属同一县(市、区)且经过乡镇(街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调解处理;跨县(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解决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Р第三章资产经营Р第十六条[经营方针]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经营,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合资、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其资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Р第十七条[经营限制] 采取拍卖、转让、变卖、抵押、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处置农村集体资产,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Р经营和使用耕地、森林、林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Р第十八条[自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提出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制订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