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过程中企业与农民的关系、生产企业与其它企业的关系,生产基地发生的抢购套购、不履行合同、个别农户故意不遵守生产技术规程影响周围绝大部分农户利益的问题等无法依法处理,制约了生产基地的稳定、种子生产企业的利益以及大部分制种农户的利益。二是审定通过的品种受气候的影响,某些年份适应性、抗逆性较差,引起上访事件,政府为了社会稳定,要求企业进行补偿,损害了企业利益,企业意见较大,难以处理。(六)种子产业规划和扶持没有得到落实《种子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但是这些规定在我县目前还没有得到具体落实。三、对于进一步加强种子行政执法管理的建议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现代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种子管理工作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用种,是保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关键措施,是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建议将种子管理机构确定为全供事业单位,并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将其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足额供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种子质量检验设施和种子执法手段建设。建立种子专项资金,通过优质小麦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及展示推广基地建设项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站项目,加大种子质量体系、种子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体系、种子行政管理体系的建设。实施人才工程,加强种子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素质。专门设立培训基金,分期分批对种子管理人员进行轮训。由单一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牵头成立种子协会,减轻行政负担,加强种子行业协会建设,逐步推行企业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