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重声明:本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原律师类别 现律师类别 原律师执业证书号 原律师执业证书流水号 执业经历起止时间所在律师执业机构及身份 XXX(申请人姓名)已与我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已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特此证明。(原执业机构公章)年月日XXX(申请人姓名)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特此证明。 (原执业机构主管司法局公章)年月日经审查,我所同意接收XXX(申请人姓名)为我所的聘用律师(或合伙人)。 (变更后的执业机构公章)年月日变更前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公章)年月日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公章)年月日换发后的律师执业证种类及编号、流水号 备注: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类别”,是指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执业的律师执业证等;“执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受理申请日期”,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三、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相应栏目内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四、“备注”栏用于记载换发律师执业证或者不准予换发执业证的通知书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五、本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