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规定的紧急采购或零星用药由乡镇卫生院向“两中心”报账后按规定支付。在第十八条规定的自主管理模式下,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支付药品购置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购置费不予支付。第二十一条落实“医疗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规定,并与乡镇卫生院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在按规定兑现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奖励分配力度,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一)?提高奖励基金计提比例。奖励基金可按不低于乡镇卫生院业务收支结余的50%提取,由乡镇卫生院按照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相关规定自主分配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具体比例由县级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收支结余、医疗考核等情况确定,可实行一院一策。(二)?合理控制福利基金规模。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不超过乡镇卫生院业务收支结余的10%提取,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累计滚存较多的,可进一步降低计提比例或暂停计提。(三)?支持乡镇卫生院事业发展。按规定计提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后,乡镇卫生院剩余的业务收支结余,应全部转入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房屋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维护、信息化建设及债务化解等事业发展。(四)?有效防范医疗执业风险。医疗风险基金在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支出中列支、按滚存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计提。发生超支的,可按规定从当年的医疗支出中列支。第六节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常住人口筹资标准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按6:2:2分担,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的配套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第二十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根据购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任务数量、质量、单位综合服务成本(或定额服务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前年度的实际发生情况,科学合理核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