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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内总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文科领域超过5000万元)、第一年投入经费不低于30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1500万元),且与多个院(系)开展合作的科研机构,命名方式可申请为:清华大学一合作方中文名称XX联合研究院,TsinghuaUniversity-合作方英文全称JointInstituteforXXo三级命名规范:合作方投入科研经费5年内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文科领域超过3000万元)、第一年投入经费不低于15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800万元)且与多个院(系)开展合作的科研机构,命名为:清华大学一合作方中文名称XX联合研究中心(或实验室),TsinghuaUniversity-合作方英文全称JointResearchCenter/LaboratoryforXXo四级命名规范:清华大学(依托院或系简称)一合作方中文名称XX联合研究中心(或实验室),TsinghuaUniversity(依托院或者系英文名称)-合作方英文全称JointResearchCenter/LaboratoryforXXo命名中若不出现合作方冠名,参照自主批建科研机构命名规范执行。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者组织合作建立的科研机构,命名为:清华大学一合作方中文名称XX联合研究中心,TsinghuaUniversity-合作方英文全称JointResearchCenterforXX,或者参照:清华一合作方中文名称XX联合研究中心,Tsinghua-合作方英文缩写JointResearchCenterforXX。联合共建科研机构中文简称通常为XX中心(或者实验室、研究院);英文缩写以JC(或JL、JI)开头、后为与中文简称相对应的英文名称各单词首字母,顺序排列,原则上不超过6个字母。四\分中心命名规范科研机构分中心的命名规范为:所属科研机构全称XXX分中心,所属科研机构全称XXXSubcent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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