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谈判和合同文件审定;(4)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修改的施工方案;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对设计的一般修改建议(涉及设计方案及主要结构改变的设计修改需报业主审定,涉及规范修改等重大设计原则问题报业主及其咨询专家解决);(5)向施工单位发布工程开工令及停工、复工指令;(6)在授权范围内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向施工单位签发有关指令。指示、通知、函件;(7)组织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及时纠正下属监理工程师的错误决定;(8)批准承包商的施工进度总计划和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批准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报告及工艺试验报告;(9)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对滞后于计划工期的工程,向施工单位发出警告并督促其采取措施或调整施工计划;(10)对严重滞后于计划工期且位于关键路线上的工序及时向业主汇报,并建议采用能使工序按预期工期完工的措施;(11)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并根据合同奖惩条款建议业主对施工单位进行奖惩;(12)按合同文件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批准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各种材料的来源、试验报告及混合料的配合比设计,决定额外的试验项目;(13)组织制定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控制措施并监督项目或专业工程师进行检查;(14)审核施工单位的试验设备、机械设备及人员情况,审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检查机构;(15)为保证工序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有权下达指令暂时停止施工,有权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是否有效;(16)协助业主向施工单位提出增补的合同外工程项目,处理工程合同的变更、争议及索赔;(17)掌握与控制施工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索赔以减少损失,向业主提供所有索赔和争议事实的监理记录、证明材料和分析资料,并提出建议性意见,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和索赔申请的期限和计算提出审核意见;(18)审核、签署承包人的中间计量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提出意见后报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