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的患者,应在配血前进行不规则抗体筛查,阳性结果还应进行抗体鉴定试验。2.5.根据患者的血型、申请输血种类和输血量,取相应库存血液进行ABO血型和Rh(D)血型复检,要求复检血型与血袋上标注的血型一致(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且无Rh(D)血型相同的血液时,可以不考虑患者和库存血Rh(D)血型的一致性),否则应更换相符的库存血液进行复检,并通知和配合市血站纠正相关错误。3.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试验时,应执行下列管理规定或完成下列工作:3.1.严格按照《输血相容性检测实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操作程序。3.2.对急性溶血性贫血或烧伤患者的溶血标本,应在试验前、后作溶血程度的比较。3.3.凡输注红细胞类血液制品、浓缩白细胞和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应进行血液相容性检测;血浆类血液制品可以不要求进行血液相容性检测。3.4.配血时,应采用能检查完全抗体的实验方法和能检查不完全抗体的实验方法同时进行血液相容性检测,即盐水法+凝聚胺法,或盐水法+微柱凝胶法等。3.5.配血不合时,应对患者进行不规则抗体筛查,阳性结果还应进行抗体鉴定试验。3.6.日常的输血相容性检测应由双人负责,互相核对,只有操作相符时,方可发布报告;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应进行复核,复核相符时,方可发布报告。4.输血相容性检测操作完毕后,应及时、认真、准确、完整填写《输血记录单》,并签名和记录时间,要求双人操作时进行双人签名或一人操作时双签名,时间记录应精确到分钟。5.用于输血相容性检测的试剂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同时应做好试剂的质量控制工作。6.用于输血相容性检测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要求,同时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仪器设备能正常使用。7.血液发出后,输血科应将患者和供血者的血标本置于4±2℃专用保存冰箱内至少保存7天。8.应做好各项记录工作,各类输血相关文件须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