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标准》执行。第六章工程质量交工检测第三十一条路基交工检测:各项目合同段路基分段完成后,进入路面施工7日前,由项目法人向市质监站申请路基交工检测。申请由市质监站综合办受理,检测管理科负责承办,并负责完成路基交工检测。第三十二条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项目工程在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市质监站提出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的书面申请,申请书由市质监站综合办受理,质量监督科负责承办,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正文。二、工程概况。三、合同段投资额。四、施工单位明细表。五、监理单位明细表。六、主要工程数量表。七、高填深挖及特殊路基处理段一览表。八、隧道工程一览表。九、桥梁工程一览表。十、通道工程一览表。十一、涵洞工程一览表。十二、支挡工程一览表。十三、房建工程一览表。十四、设计单位评价意见表。第三十三条交工质量鉴定检测:市质监站质量监督科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交工质量鉴定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意见。交工质量鉴定检测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件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第三十四条检测报告由质量监督科负责完成。送站长阅审后成文。检测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监督档案,一份送项目法人。检测报告应说明下列要点:一、合同段简介。二、检测依据。三、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检测方法。四、检测结果(只对主要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作定性描述)。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三十五条完成工程项目交工鉴定检测后,由质量监督科负责起草交工鉴定检测意见,送站长阅审后以质监站正式文件印发,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检测意见应说明下列要点:一、建设项目简介。二、检测组织情况。三、检测依据。四、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检测方法。五、检测结论(根据检测数据作定性评价)。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三十六条交工质量鉴定检测完成后,由质量监督科完成监督资料整理。第七章工程质量竣工检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