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2008〕667号”关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的规定在环办函〔2008〕667号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中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环保部的解释是: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据此,在环评工作中需要在环评报告中做好以下工作:一、充分论证项目是否必须从水源保护区一级区通过,即工程从水源保护区一级区通过的唯一性。主要通过比选方案分析论证其他方案的不可行性,方能说明从水源保护区通过的方案的可行性、唯一性。对每个比选方案均应做认真的现场调查(在报告中应配相应的照片予以证明),否决其他比选方案应有充分的证据或决定性的制约因素。二、严格论证水源保护区是否可以调整。调查水源保护区有两个方面:一是取水口是否可以调整(如从跨河桥梁的下游调至上游,要论证调整的环境可行性,必要时附现场照片或其他材料予以佐证),二是水源保护区功能的调整,如一级保护区部分调整为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甚至调至准保护区以外。但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应进行充分论证,并经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的水源保护区,需省级政府与流域管理机构协调,甚至需经国务院批准),不能不经论证就由当地县、乡政府或某个部门发个文件了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