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10]336号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执行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0〕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是我部为从源头防治饮食业污染、规范饮食业单位环保工作而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该标准适用于新、扩、改建饮食业单位。二、为防止饮食业单位污染扰民,该标准中4.1.2条规定: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同时,标准中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排放口的设置要求和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为达到较好的污染防治效果,标准中6.2.2和6.2.3的要求都应达到。三、该标准6.2.2中所指的油烟排放口周边敏感环境目标,应包括饮食业单位边界以外的各个需要保护的对象,包括油烟排放口所在建筑物内的住宅。四、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相关方遵守标准的义务、违反标准的责任和强制措施,则该标准可强制执行;否则,该标准应由相关方自愿采用。二○一○年十一月八日主题词:环保饮食业标准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