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5、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有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6、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7、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8、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监理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参与制定工程恢复方案。9、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应纳入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