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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委拟公开的信息(包括宣传报道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第三条我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的原则。我委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第四条建立健全我委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第五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六条对我委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四)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第七条我委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八条对我委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九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我委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xx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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