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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能作为认定雇员重大过失的依据 雇员重大过失认定标准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55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合理的责任承担,实现客观公正的审判结果。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丁彩霞论文摘要: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然而事故的处理终究是无奈的选择,而有效地防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关键词: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处理对策一、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特点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案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的损害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点: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已退学学生以外及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2、损害的地点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是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例如:实习、社会实践等特定场所,学生擅自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活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则不再学生伤害事故之列,如:不报告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子自己组织的春游活动发生的事故。3、损害的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是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如学生在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到校外自行活动,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外出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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