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4.3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采购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4.4验收。4.4.1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单位)与供应商共同进行。4.4.2在验收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相关资料,按采购人或招标文件提出的方式验收。4.4.3由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技术标准(含行业标准)或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等组织验收。5.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6.联合体投标除投标邀请函规定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情形外,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6.1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将共同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6.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3以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6.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6.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6联合体供应商需提交参与各方共同盖章确认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方和联合体方,由牵头方直接对采购人负责,其他各方承担连带责任。6.7联合体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对应用户需求书所列各项具体任务,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