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2.7.2中小企业依据2.7.1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2.7.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后)。★2.7.4自我声明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不享受小微型企业政策优惠的投标人无须提供)。2.8信用信息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信用中国”结果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信用中国”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或招标结果依据。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等。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3.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所承担的为满足本项目中《用户需求书》而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国库支付、资金结算、技术支持、培训等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4.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自身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联合体投标(详见资格文件2.7联合体协议约定):5.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且联合体各成员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所允许的。5.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作无效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