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疾病或严重心理问题等不适宜教学的,要及时调整其到不与学生接触的岗位或安排病休。对临时外用人员,一定要严格资质审查,广泛开展调查,注意日常观察,确保不发生伤害学生事故。3、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工的法制教育与行为管理,教育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要严肃处理。附:33、教职工岗位安全职责十一、接送安全1、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学生外出实习、参观、旅游等乘坐的车辆必须安全可靠,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经验丰富。2、学校应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摩托车、无营运资质的黑车等交通工具上下学,并将教育内容告知家长。3、农村寄宿制学校应在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协调交警部门、客运部门,制定方案,降低价格,提供优惠,保证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4、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附:34、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35、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36、学生上学放学安全管理制度37、幼儿接送制度十二、实验安全1、学校应当将实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2、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药品库房实行双人双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