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 8 分。 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建质【 2009 】 87 号文中的定义。随机抽查 3 个专项方案,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先抽查其方案。检查中若发现方案中体现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并给予记分。原条款 1.2.4 、 1.2.5 合并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 1.2.3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每发现一根桩记 5 分。 10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现场复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桩位偏差测量记录,发现存在偏位超过规范和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记为合格的就认定为偏位检查弄虚作假,偏位未超出规范和设计要求的但记录上有偏差的不应认定为弄虚作假。原条款 1.2.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6 1.2.4 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或检查弄虚作假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 8分。(注 4) 8 现场检查或现场对照内业资料和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系统检查。原条款 1.2.11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7 1.2.5 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 5 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幕墙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每发现一起记 5 分。 10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已组织中间验收的不记分,但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应按正式验收要求。原条款 1.2.19 修, GB50300-2013 第 6.0.3 条、 DBJ/T13-56-2011 第 4.9.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