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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第二十一条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工作总结及有关影像资料由放流实施单位及时组织安排,于放流结束后30日内一并报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指挥部办公室。逾期不报或者所报不符合要求者,暂不予办理拨款手续。第二十二条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跟踪调查与效果评估工作,海洋部分由省水产研究所负责,放流水域所在地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内陆部分由放流水域所在地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水产研究所给予协助指导。跟踪调查与效果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对标志放流苗种的定期回捕和标本测制等实际数据,准确反映各放流水域增殖种类生长情况和资源恢复、变化情况,并在跟踪调查结束后30日内报增殖放流指挥部。第五章增殖放流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增殖放流资金实行集中保管、分级拨付的管理办法。资金筹措到位后,暂由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设专项科目集中保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增殖放流工作结束后,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情况表》,报备资料齐全、合格的,10日内提出拨款文表报增殖放流指挥部审批,保证放流苗种购置补助资金及时下拨有关实施单位,由其分头与苗种供应单位结算。财务部门凭指挥长批示的报表划拨项目资金并负责对各实施单位进行财务专项检查。 当年未能完成放流计划的剩余资金,结转下年,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次年增殖放流计划时统一调配使用。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尽可能增加渔业资源储量、提高渔民收入,对增殖资源实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并收取一定比例的资源增殖费,以利于做多导向资金滚动使用、促进增殖渔业持续发展。所收取的渔业资源费中市县留成和财政返还部分应用于增殖放流项目的资金配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水产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月份制发的《河北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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