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标体系的选择与更新随增殖放流的实施及效果评价的开展,宜根据内陆水域增殖放流活动实施目的及区域渔业规划的调整,每5年参考相关技术规程,通过科学地构建本文“7评价方法”中的7.2至7.6部分对评价技术进行更新完善,以更准确地评价增殖放流效果及加强对增殖放流活动的管理。评价结果总则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实施后,应由放流水体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省级以上渔业科研机构,适时开展增殖放流的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价,并形成相关评价报告。增殖放流效果评价工作,可每年进行年度评价,亦可依据放流水体渔业规划及增殖放流方案的调整情况每3~5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评价。其监测与评价过程应涵盖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内容,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层次对具体实施效果及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分析。综合效果评价利用“6评价内容”部分获取数据并依据本文“7评价方法”部分计算放流效果评价指数,并依据本文“7.6放流效果等级划分”部分进行等级划分,进而综合评价内陆水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实施的效果。单项效果分析结合依据本文“7评价方法”部分获取的单项指标数据,通过数据处理获取表1中不同指标层指标的数值,并参考表3对该指标进行赋值及等级划分,初步评价单项指标的改善效果;其次,分析单项指标改善效果的相关性及其作用机制,明确增殖放流针对该项指标的科学功能定位;第三,依据改善效果及作用机制确定指标设立的科学性及等级划分的准确性,进而对下一步增殖放流方案的制定提出相应改善措施及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科学地调整。报告编写按照“5评价流程”和“7评价方法”部分相关要求,参照附录A并不限于以下的评价内容撰写评价报告: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实施的目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实施的时间、数量、规格及其管理情况;?增殖放流效果的跟踪监测调查与调研情况;?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方法的选择和数据处理的方法;?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渔业增殖放流方案及产业发展规划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