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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述学、评学制度(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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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果等。Р第四章  考核Р第二十三条  党群支部中心组学习年度考核与年度领导班子考核一并进行。由考核工作委员会领导分别带队,分组考核,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Р 第二十四条  各党党小组由组长向考核组进行述学,并填写党群支部中心组学习年度考核表。中心组成员填写党群支部中心组成员年度学习考核表。考核组随机抽取1至2名中心组成员进行个人述学。党群支部中心组学习民主评议表、党群支部中心组成员学习民主评议表由中心组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填写,单位和个人民主评议优秀率低于80%的不得评为先进。Р第二十五条  考核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量化考核标准,填写党群支部中心组学习考核评分登记表、党群支部中心组成员学习考核评分登记表,给出初评意见。Р第二十六条  考核工作委员会根据考核组初评意见,结合民主评议情况、自我评定情况,给出最终考核意见。Р第四章  奖惩Р第二十七条  根据量化考核标准,考核意见分为“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60—79分)、“差”(59分以下)四个档次。Р第二十八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都被评为优秀的中心组及其成员和秘书,由区委授予“党群支部中心组学习先进单位”、“党群支部中心组学习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表彰原则上2年进行一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名额各为10名。Р第二十九条  党群支部中心组考核结果为“差”的单位不能参加下一年度省、市、区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已经是文明单位的按程序予以警告或撤销。Р第三十条  根据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相关条款的精神,中心组成员的考核结果送交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结果为“差”的个人,在下一年度内不得提拔任用。Р第六章  附则Р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Р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办公室负责解释。Р尖山区党群支部Р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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