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宪法》、《刑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相关的条文中也规定了违背社会诚信的法律责任,间接体现了诚信原则。这些法律中已经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下来,但是还仅仅局限在民法和合同法领域。因此,要结合我国实际尽快颁布制订有关规范诚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的惩处力度。政府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相关失信处罚制度,例如,工商部门对制假贩假者不能只罚款了事,除了给予经济重处外,还应有失信记录,性质恶劣或屡犯者则限制其终身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其他部门对不守诚信的人,除予以处罚外,应记入黑名单,累计多次便取消其从业资格。通过严厉的制裁措施,加大失信者的经济成本,使其无利可图,以起到震慑作用。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普遍不够健全,一些法律、法规缺乏体系的完整性、前瞻性和一致性,一些法律条款原则性很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使条款流于形式。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诚信社会的建设与法制,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如立法水平的提高,法律监督的落实,使之成为社会诚信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曲折、渐进的过程。即使是一些市场经济发育相当成熟的发达国家在诚信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创造出比其他社会制度更加发达的物质文明,而且应当孕育出更加先进的精神文明。历史总是在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中向前迈进的。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还不长,在诚信建设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我们有信心有能力以更快速度、更高质量推进全社会的诚信建设。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