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范围内的动火应办理二级动火证。4)遇特殊情况:需要在节假日进行的动火,按原动火级作升一级动火标准进行审批和管理。3.动火证的审核、签发按事业部有关规定执行。4.动火有关责任人员职责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2)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整,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人员报告。动火时应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3)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措施的检查、落实和现场监护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制止作业,通知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毕后,应会同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4)各级审查批准人: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审批人应了解现场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5.动火程序和安全要求1)审证:动火前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手续不全,不准动火。2)联系: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拆卸、清扫等工作。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区域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的动火工作量。4)隔离:对无法拆迁的需动火检修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用加堵盲板等方法进行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区和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事故。5)搬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10米以内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点。6)落实应急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现场保证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充足的水源、黄沙等。